第十二条

有效

按照下列规定构建城乡规划体系:

(一)以城乡发展战略为指导,编制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二)根据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地块和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五)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六)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的不同阶段、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相应类型的城市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