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