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灭火、防爆、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做好定期检查、维护。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