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线路、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或者损坏、盗窃电缆;(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