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线路、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或者损坏、盗窃电缆;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