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