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乘客应当购票或者持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以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