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续、施工条件、周边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延误计划工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论证并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