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续、施工条件、周边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延误计划工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论证并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