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文明施工和交通组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城市管理、道路通行、周围设施安全等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做好施工区域现场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