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