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