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对收费公路服务区内的安全、服务质量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服务区执行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公安、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