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