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行驶时间和路线;

(二)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车辆的行驶证;

(四)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方案。

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需要加固、改造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委托护送的,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