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养护定额、养护规范、路况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收费公路养护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参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