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根据城乡规划需要拆除、废弃公路的,承接单位应当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拆除、废弃的公路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