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根据城乡规划需要拆除、废弃公路的,承接单位应当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拆除、废弃的公路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