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路与城市道路分界的调整,应当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