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两年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对公路进行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