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