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