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