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