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21In force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8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