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认为该重大事项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