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该机关自行撤销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