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