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