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送的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其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