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拟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经党组报市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