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如出现重大分歧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及时向市委请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