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