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论证、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