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