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了保障和规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