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