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保障和规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