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