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