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商事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