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对电子档案中有备注的商事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