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对电子档案中有备注的商事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