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认定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