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商事登记联络员是指由商事主体指定,由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常住居民担任,负责文件接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的工作人员。商事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