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经注册官核验,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自核验开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配合核验的,应当自核验开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驳回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