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由其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