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商事主体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七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