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商事主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投资人、变更注册资本导致投资人组成或者投资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由登记机关选派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注册官依法进行核验,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