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以登记机关留存的电子档案为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