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以登记机关留存的电子档案为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