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十九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应当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限制,制定并公布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名称规则,开放商事主体名称数据库,依法向公众提供可供使用的商事主体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申请人申请名称不得违反名称规则的规定,不得与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相同。申请人选择使用与他人近似或者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名称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