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名称保留期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三十日。

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六个月。

期限届满,登记机关不再保留该商事主体名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