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十八条已废止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名称保留期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三十日。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登记机关不再保留该商事主体名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