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十六条已废止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制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及文书格式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