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制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及文书格式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