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商事登记联络员;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