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十五条已废止商事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商事登记联络员;(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